一、总则 1、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院党委和行政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共同对全院工作负责,发挥党政集体领导的作用,使院党政领导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2、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日常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布置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院党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1、学院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学科的改革、建设和发展规划。决定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计划,重点实验室建设及重大设备购置计划。 2、学院的专业设置、机构设置、专业改革计划及本专科生的招生建议计划。 3、博士点、硕士点的申报与建设计划,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建议计划。学院梯队建设及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工作。 4、学院教职工的综合考评及人事聘任。 5、学院干部人选推荐及人才引进计划。决定院人事调动及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 6、学院经费管理与使用计划,决定下拨经费的投放和发展资金的使用研究院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7、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8、学院的房产管理及使用。 9、学院师生的奖惩及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10、研究应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工作。 三、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及议题 1、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院党政领导和三个办公室主任。也可以根据议题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2、院党政联席会由院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院党委书记负责主持讨论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群团工作和稳定工作等,院长负责主持讨论行政工作。 3、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院长、书记商定。院党政领导及其它需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须事先与书记或院长沟通。 4、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政应共同做好调研、论证并提出初步方案。 四、 议事规则和要求 1、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日常重要决策机构。参加会议成员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党政领导要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会议决定的工作要坚决执行、及时落实,不得推诿、拖拉。要维护党政联席会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必须无条件执行,个人无权更改。如对决议或决定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党政组织反应。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经书记、院长同意后可提交会议复议。 2、院党政联席会议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会议有效;会议讨论做出决定时,须经过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如对某些问题存在分歧时,不宜匆忙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或行政。 3、会议形成决定时实行表决制,必要时可由院长、书记确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4、议事采用回避制,凡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的,其本人不参加有关议题的讨论,其个人意见可通过院长书记在会上反映。 5、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可在会前提出本人对所要讨论的议题的意见和建议,由主持人在会上转达。会后由办公室负责人转告会议议事情况和讨论结果。 6、与会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会议纪律,凡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任何人不得泄密。 7、院党政联席会议原则根据需要,采用不定期的形式进行召开。会议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全面、准确地做好记录,并妥善保存,按年度归档备查。 五、 会议决议和决定的落实 1、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和决议,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明确由系(中心)执行的,由分管领导或各办公室负责人布置督办,并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通报执行或进展情况。 2、凡需要传达会议通过的决议或决定,按照规定的范围及时传达,也可书面印发至各系(中心),必要时由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印发。 中共红足1世66814委员会 红足1世66814 二ΟΟ五年十一月 |